对王某某做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惩罚。违反了该条性。经法律人员通知后拒不更正,大队根据违法现实、连系王某某过后共同查询拜访的立场及对违法行为的整改环境,王某某正在高层平易近用建建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更正的违法行为,同时参照《消防救援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门第四十第五款之,王某某将简便型电动自行车停放正在公共门厅,按照《高层平易近用建建消防平安办理》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王某某立案查处。王某某拒不更正。正在高层平易近用建建公共门厅、分散通道、楼梯间、平安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小区住户王某某(居平易近身份证:405****)的简便型电动自行车停放正在公共门厅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律人员对辖区内某高层室第小区进行专项监视查抄时发觉,违反了《高层平易近用建建消防平安办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大队法律人员要求其当即更正,